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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0-20   |   浏览量: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颁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处)

    (1)认真贯彻国家、省、地、市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

    (2)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使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

    (3)保卫部(处)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机构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要,相关部门按规定保证项目达到国家对消防的要求和施工,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保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室内运动场、阅览室、档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相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发现过期灭火器要及时进行更换

    4.学校后勤处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严禁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全校电脑服务器信息设备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6.各学院部实验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存放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开窗通风通气。

    7.图书馆、打印室管理人员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全校师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各类消防法规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学生不受火灾侵害

    9.各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其自身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广大师生员工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熟知火警电话(119)和其他报警方式了解起火原因掌握灭火器使用技能和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逃生自救常识

    10.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需要焚毁的资料和物品不得随便乱烧;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11.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2.禁止任何人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1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学校水、电、气电路和各种电器等设备保证学校不因电路老化和使用电器设备产生故障火灾

    14.严禁在学校空屋或其他房檐和疏散通道堆放易燃柴草和物品严禁在学校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微机室、食品操作间消防重点部位吸烟和乱扔烟头

    15.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了解掌握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并保证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师生安全逃生避险

    16.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发生

    17.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图书馆、室内运动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蜡烛、油灯酒精炉、大功率电器

    18.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无阻、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9.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责任,要做到人人熟知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掌握火灾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0.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21.教学楼、办公、学生宿舍楼、图书馆、室内运动场、食堂等重点防火部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22.学校建筑物不得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耐火

修材料。

23.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灭火毯灭火设施设备,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4.图书馆、实验室、机房配电房、锅炉房、档案室重要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25.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6.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处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27.学工部(处)要严格管理学生宿舍严禁学生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28.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9.消防监控室按规定安排专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具备初级消防设施操作资格能够正确操作设备,遇有故障情况及时通知消防维保单位处理并对设备运行情况作好日常值班记录,认真填写故障报修单,积极跟进故障维修进度。

30.根据《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明确规定,学校需聘用具备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3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日常防火巡检

巡视范围及内容

保卫部(处)负责将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列入保安员每日巡检查项目中,巡查重点是: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消防通道等,巡检标准见《消防设备的管理和检测规定》

检查校园内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等

问题反馈

保安员巡查发现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故障、隐患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卫部(处),由保卫部(处)通知消防维保公司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保安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保卫部(处)负责人保卫部(处)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监督隐患的排除;同时按照信息报送制度,逐级上报学校领导,必要时通知消防、公安、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置险情,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频次

保安员每日防火巡查频次不少于两小时一次,认真填写《巡查记录》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全面防火巡查

1.保卫部(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中心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保安日常防火巡查情况和效果;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3)防火检查的情况应当填写相关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所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时限及时进行整改。

2.违章行为的督促整改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重点要害部位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反规定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以及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实验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初期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保卫部(处)应及时组织师生有秩序撤离险情地立即报警组织现有力量及时灭火

    4.发生险情后,保卫部(处)应组织安保力量,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相关部门汇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应急处置事宜。

   五、消防设施及灭火器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消防设施是学校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指学校用于灭火、防火以及防止火灾事故器材。

1.公共消防器材包括:

(1)学院地下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

(2)学院地上、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

(3)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设备及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3)防排烟通风系统;

(4)广播通信系统;

(5)室内消火栓系统;

(6)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7)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系统。

3.灭火器材包括:

(1)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2)消火栓箱、水带、枪头等;

(3)破折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二)职责分工

1.保卫部(处)是全校消防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配备、维修灭火器材;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消防设施改造工程验收工作。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时,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建设物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维修责任。

3.学校建设部门负责全校新建项目内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其组织实施的新建项目的消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保卫部(处)管理。

(三)消防设施的管理

1.新建消防设施须经住建、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移交使用。学校建设部门应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技术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

2.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时,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保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整,若改变原建筑结构的须经住建、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使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人员疏散通道。

4.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面清洗一遍,并做相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具消火栓应编号建立档案,每半年开启一次防止锈蚀,栓体每两年进行刷漆维护。

5.建筑内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工作职责;

(2)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3)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探测报告、竣工报告、住建、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及验收意见书等;

(4)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

(5)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账;

(6)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范和维护管理制度。

6.没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

六. 灭火器材的管理

(一)保卫部(处)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应统一编号,实行数据化管理。

(二)灭火器材的配置原则。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室、图书馆、体育馆、校医院及学生公寓(楼宇)的灭火器材由保卫部(处)负责配置并维修;

2.经营性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自行负责。

(三)按照国家规定,相关部门及时对灭火器材进行更换维修,以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学校配置、维修的灭火器材应由保卫部(处)与使用部门进行书面手续移交。

(四)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部门应确定专人对本部门的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五)灭火器材应配置在公共走道及醒目的位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器材的位置。

(六)部门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过期、丢失的应及时通知保卫部(处)补配。

(七)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需灭火器材应另行申请配置。

(八)部门(楼)内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部门应将配置的灭火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放回原位。

七.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4.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

5.随意关闭消防水阀门的;

6.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擅自脱岗或者不按规定操作的;

7.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8.挪用、侵占灭火器材的;

9.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损坏、丢失的。

八. 附则

1.本制度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