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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大、中型活动安全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0   |   浏览量: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大、中型活动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简称大、中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各部门、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上级机关、校外单位在本校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合办、协办的下列活动(活动人数室内在200人以上或室外在300人以上):

(一)各类庆祝、庆典、集会;

(二)各类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演讲;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

(五)人才交流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六)新生注册报到;

(七)各类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招生咨询、考试;

(八)其他大、中型活动。

第三条  校内各场所按照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服务校园文化的原则主要面向校内开放。经学校审批允许校内场所向外租借使用的,只能承办健康的文体类、学术类活动。

第四条  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按照《中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举办各类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实行一会一报审批制度。

第五条  组织大、中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第六条 大、中型活动坚持“内容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中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保卫部(处)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及规定

第七条  大、中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方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中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

(四)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部(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中型活动校内承办单位应当与校外主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按照大、中型活动审批意见执行;

(二)保证大、中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活动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五)配有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中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保卫部(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

(二)按照活动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安保预案,针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及特殊活动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在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其他大、中型活动举办前协助指导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场地进行消防、治安方面隐患的检查;

(四)根据安全职责、安保预案和活动具体情况,安排保卫力量;

(五)负责或协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校内各主干道的交通疏导工作。保证大、中型活动的人员、车辆、噪音等不会对校园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  保卫部(处)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须填写《大、中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保卫部(处)和大、中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签字归档。必要时,保卫部(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大、中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填写《大、中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否则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所举办的大、中型活动,活动期间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须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活动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大、中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中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中型活动;

(三)公开发售票证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 参加大、中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进行劝阻或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制止。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大、中型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凡需举办大、中型活动的单位应拟定活动方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大、中型活动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宣传部、保卫部(处)等职能部门逐级审批,党办、校办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校级以上重大活动须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前汇报。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的1000人以上的活动、在校外举办的活动、以及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活动、都需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党办、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公安等部门特定时期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大、中型活动,确需举行的,除提交主办和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外,还需提交主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大型活动内容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批,对各类大、中型活动的思想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卫部(处)负责大、中型活动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批,负责对各类大、中型活动的安全、消防和校园秩序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大、中型活动有关场所在水、电及其他设施方面的审批,并负责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党办、校办负责大型活动的备案和提出督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大、中型活动有关外事方面的审批,对有外籍人士或留学生参加的大、中型活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工部、校团委以及各学院对所管理的各类社团举办的大、中型活动负审核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意识形态及安全方面的教育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以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中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各学院、部门所属群众团体举办大、中型活动应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出申请;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大、中型活动,由团委负责人审批后,提出申请;

(二)各举办单位须通过OA系统提前2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外的通过校内承办单位举办的大、中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应由校内承办单位通过OA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须在活动举行前1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同意后,填写《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大、中型活动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1000人以上的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在保卫部(处)主页下载,由保卫部(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大、中型活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1.大、中型活动的主要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与人数、活动方式、路线;

2.责任人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3.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安全稳定方案,保卫措施:

1.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现场执勤人员位置部署、活动入场办法;

3.活动场所建设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5.票证的印刷、查验等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三)与校外单位联办的活动,或有门票、商业资助等经费收入的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签署“获得经费纳入学校财务,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承诺意见;

(四)承办校外单位的活动,须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通过保卫部(处)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活动主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由保卫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保卫部(处)责令停止大、中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活动审批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稳定方案详尽、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科研教学工作;

(五)内容健康,并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责令停止、部分停止活动:

(一)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二)违反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现场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和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情况的;

(五)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六)举办场所、时间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七)其他因突发情况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三十条  大、中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部(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卫部(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中型活动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保卫部(处)。

第三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行活动,由保卫部(处)存档并监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大、中型活动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或者擅自变更大、中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保卫部(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出现政治问题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